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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2010级优秀本科新生奖励办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6/22 0:0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培养更多更好的优秀人才,加快省内乃至国内一流综合性大学的建设步伐,支持优秀本科新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对优秀本科新生予以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范围、条件和奖额
一、文理科新生的申报要求
面向第一批以第一志愿(首轮平行志愿)录取的2010级新生,入学后可分情形申报一、二、三等、优秀奖。
(一)一等奖:高考成绩列浙江省文科前300名,理科前2000名,奖励80000元;
(二)二等奖:高考成绩列浙江省文科前500名,理科前3000名,奖励50000元;
(三)三等奖:高考成绩列浙江省文科前800名,理科前5000名,奖励30000元;
(四)优秀奖:高考成绩列本校录取新生文科前8名、理科前12名给予相应奖励:文科前3名、理科前5名,奖励1万元;文科第4-8名、理科第6-12名,奖励5000元。如有同分者,按浙江省的高考名次排列方法确定名次。
其它省份:凡我校在其它省份第二批次录取的考生,高考总分(不含附加分)高于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重点分数线文科10分、理科15分,奖励5000元。
二、艺体类新生优秀奖的申报要求
(一)浙江籍音乐类考生凡以省统考专业成绩列全省第1-3名,奖励10000元;列全省第4-6名,奖励6000元;列全省排名第7-10名,奖励4500元。非浙江籍考生凡以第一志愿被我校录取的音乐表演专业五个方向(管弦、民乐、声乐、钢琴、流行音乐)的考生,名次在上述五个专业方向考生中各名列校考专业成绩前3名的优秀新生进行奖励,奖励方式为第1名奖励10000元;第2名奖励6000元;第3名奖励4500元。浙江籍舞蹈类考生凡以省统考专业成绩列全省前3名,奖励10000元;列全省第4、5名,奖励6000元;列全省第6-8名,奖励4500元。非浙江籍舞蹈类考生凡以第一志愿被我校录取,专业校考成绩列前10名的优秀新生进行奖励,奖励方式为第1-3名奖励10000元;第4-6名奖励6000元;第7-10名奖励4500元。
(二)浙江籍美术类考生凡以综合总分列全省排名文理科前20名,奖励10000元;列全省排名文理科前30名,奖励6000元;列全省排名文理科前60名,奖励4500元。凡参加我校美术类专业校考,以第一志愿被我校录取的省内外各专业方向校考成绩(全国考生成绩汇总排名)列前10名的优秀新生进行奖励,奖励方式为第1-3名奖励10000元;第4-6名奖励6000元;第7-10名奖励4500元。
(三)体育类考生凡以文理科综合总分列各省排名前10名,奖励10000元;列全省排名前20名,奖励6000元;列全省排名前30名,奖励4500元。体育专业考生田径专项成绩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奖励10000元;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者(考生以近三年参加县级以上田径运动会和报考当年参加省体育特长生测试的成绩为准),奖励5000元。校体育重点训练队(网球、篮球和健美操)招录的高水平运动员,由校招办、监察处会同体育与健康学院参照上述奖励标准提出奖励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并被录取的武英级运动员,一次性奖励人民币9000元,一级武术运动员,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文体特长类学生的申报要求
非相应专业类考生获得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声乐、器乐、舞蹈、话剧、曲艺类艺术测试一级以上证书和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网球、田径、武术、游泳、健美操、定向越野等项目国家一级运动员以上证书的各批次第一志愿(首轮平行志愿)专业考生,入学后可获奖学金10000元。非体育专业田径、游泳考生,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可获奖学金5000元。
第三条  其他待遇
(一)同等条件下,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国家奖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特殊困难学生补助、减免学费等,学校将予以优先考虑;
(二)同等条件下,学校将优先推荐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参加我校与国外的校际交流;
(三)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在图书借阅、资料查询方面享有与我校硕士研究生同等待遇。
第四条  评定流程
(一)符合评定条件的新生需在入学报到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师范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申请表》并附上有关证书(证明)的复印件。符合其他条件的,须出具相应的证书原件;
(二)学院初审同意后统一报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三)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审核合格后的名单和材料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根据不同类别按一定比例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及获奖等级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计财处办理奖励手续;
(四)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后,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给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原所在中学寄发喜报并建立档案库,相关学院负责对获奖者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一)进校后经复查,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不遵守校纪校规的;
(三)被取消入学资格者;
(四)若优秀新生在获奖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或学习不努力出现学业成绩不良现象,将取消其以上待遇。
第六条 发放方式
(一)除荣获文理科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学年平均发放外,其它均一次性颁发;
(二)满足多项条件者,按最高额奖金发放;
(三) 对获奖的文体特长学生,在校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学校正常训练比赛,不服从学校安排者,取消当年及以后学年奖金的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杭州师范大学
                                      二O一O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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